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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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而未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者,仍得適用本辦法講習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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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第17條,具有成為仲裁人資格但尚未登記為仲裁人的人,仍然可以適用該辦法中關於講習的規定。這意味著即使尚未正式成為仲裁人,但符合資格的人仍可以參加講習課程,以進一步了解並提升其在仲裁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參考資料: - 仲裁法(民國109年最新修正)
- 仲裁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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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