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仲裁機構辦理之仲裁事件,其仲裁費用之收取,得準用本規則有關之規定。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8條的規定,對於非經由仲裁機構辦理的仲裁事件,仲裁機構可以適用本規則中有關仲裁費用的收取規定。這意味著,如果某個仲裁案件不是通過仲裁機構進行的,仲裁機構仍可以根據這些規則來收取仲裁費用。 例如,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發生爭議則進行仲裁,但沒有具體指明由哪個仲裁機構辦理,則仲裁機構可以根據這條規則來收取仲裁費用。儘管該案件不是經由仲裁機構辦理,但仲裁機構仍可以參照這些規則來確定收取的費用金額及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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