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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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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聲請調解時,應向仲裁機構預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54條,當事人一方在聲請調解時,需要預繳調解費的二分之一。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同意參與調解,則同樣需要繳納相同的調解費。 例如,在一宗仲裁案件中,甲方提出了調解請求並向仲裁機構預繳了100,000元的調解費。乙方同意參與調解,也需要向仲裁機構繳納100,000元的調解費。這樣,甲方和乙方共同預繳了200,000元的調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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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54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聲請調解時,應向仲裁機構預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時,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