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聲請調解時,應向仲裁機構預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時,亦同。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54條,當事人一方在聲請調解時,需要預繳調解費的二分之一。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同意參與調解,則同樣需要繳納相同的調解費。 例如,在一宗仲裁案件中,甲方提出了調解請求並向仲裁機構預繳了100,000元的調解費。乙方同意參與調解,也需要向仲裁機構繳納100,000元的調解費。這樣,甲方和乙方共同預繳了200,000元的調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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