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於因調解而支出之費用,準用之。
依照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55條,若因調解而支出費用的情況下,可參考第29條至第33條及第37條的規定進行適用。具體來說,第29條規定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仲裁程序違反仲裁法或仲裁協議,但仍進行仲裁程序時,不得提出異議。第30條則規定異議由仲裁庭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庭的仲裁費用裁定無法提起撤銷訴訟。第32條則規定當事人如對仲裁庭的仲裁費用裁定有異議,可參照費用規則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依法律法規進行審理。最後,第37條規定仲裁庭核定的仲裁費用不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不屬於可以提起撤銷仲裁判斷的訴訟。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因為調解而產生費用,可以參照這些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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