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2 條(受處分人死亡或脫逃其遺留財物之歸屬)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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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2條規定,當受處分人死亡時,其遺留的財物應通知他的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來領取。如果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該財物將歸入國庫。而如果受處分人脫逃並經過一年仍未被捕獲,其遺留的財物也將歸入國庫。 根據本條的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財物通知的方式和程序,包括如何通知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領取財物。此外,該細則還規定了在受處分人死亡或脫逃一年後,如果沒有人領取財物,財物應該如何處理。這些規定和程序都可以作為解釋和應用第12條的依據。 參考資料: 《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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