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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12受處分人死亡或脫逃其遺留財物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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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2條規定,當受處分人死亡時,其遺留的財物應通知他的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來領取。如果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該財物將歸入國庫。而如果受處分人脫逃並經過一年仍未被捕獲,其遺留的財物也將歸入國庫。 根據本條的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財物通知的方式和程序,包括如何通知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領取財物。此外,該細則還規定了在受處分人死亡或脫逃一年後,如果沒有人領取財物,財物應該如何處理。這些規定和程序都可以作為解釋和應用第12條的依據。 參考資料: 《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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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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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