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了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可以提起申訴的程序。根據本條第1項,受處分人可以透過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向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第2項規定,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在接受申訴後,應立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此條旨在確保受處分人的申訴權利得到保障,並提供一個有效的機制來解決對保安處分的不滿。透過這個程序,受處分人可以要求監督機關重新審查保安處分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監督機關。 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監督機關。 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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