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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4 條(申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監督機關。
  2. 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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