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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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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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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執行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與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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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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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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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護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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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禁戒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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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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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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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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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驅逐出境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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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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