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5 條的規定,對於保安處分的執行處所應有適當的戒護措施,戒護人員為了制止或排除危險,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具體而言,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行戒護之條件、方式,以及戒護人員的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的種類和限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法務部來制定。 這項法條意在保護受到保安處分的人,在執行處所中受到適當的戒護措施保護,以確保他們的安全和福祉。同時,法務部將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適當的措施和要求,來確保戒護人員有資格並且能夠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被處分者。這樣有助於保安處分執行的順利進行,同時也保護了處分者的權益和安全。 作為一個具有教授資格的法學專家,我會建議學生參考法務部有關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戒護的相關法規或解釋文件,這些文件會具體規定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的戒護條件、方式,以及戒護人員的資格和行為限制。透過對這些法規的深入研究和理解,學生可以更好地理解這項法條的具體內容和適用情況。
保安處分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 保安處分處所之戒護辦法,由司法行政部核定之。
保安處分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 保安處分處所之戒護辦法,由法務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名稱之變更。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與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保安處分兼具保護及監督受處分人之功能,尤以保安處分之執行處所,涉及眾人安全,為維持處所之秩序及維護處所內人員安全之目的,依保安處分執行處所之不同,得施以適當之戒護;且該等戒護人員,負有維護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公共秩序及防護受處分人之責,自當賦予其有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而得採取必要措施之職權,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以明定之。 二、因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及限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涉及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秩序維持及安全維護等細節規定,故授權法務部以辦法定之,爰修正第二項。
保安處分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 保安處分處所之戒護辦法,由司法行政部核定之。
配合司法行政部名稱之變更。
一、保安處分兼具保護及監督受處分人之功能,尤以保安處分之執行處所,涉及眾人安全,為維持處所之秩序及維護處所內人員安全之目的,依保安處分執行處所之不同,得施以適當之戒護;且該等戒護人員,負有維護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公共秩序及防護受處分人之責,自當賦予其有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而得採取必要措施之職權,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以明定之。 二、因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及限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涉及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秩序維持及安全維護等細節規定,故授權法務部以辦法定之,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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