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5 條
- 1.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應分別情形,施以適當之戒護;戒護人員為制止或排除危害,得採取必要之措施。
- 2.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以戒護之條件、方式,戒護人員之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之種類與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5 條的規定,對於保安處分的執行處所應有適當的戒護措施,戒護人員為了制止或排除危險,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具體而言,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施行戒護之條件、方式,以及戒護人員的資格、遴用、採取必要措施的種類和限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法務部來制定。 這項法條意在保護受到保安處分的人,在執行處所中受到適當的戒護措施保護,以確保他們的安全和福祉。同時,法務部將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適當的措施和要求,來確保戒護人員有資格並且能夠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被處分者。這樣有助於保安處分執行的順利進行,同時也保護了處分者的權益和安全。 作為一個具有教授資格的法學專家,我會建議學生參考法務部有關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戒護的相關法規或解釋文件,這些文件會具體規定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的戒護條件、方式,以及戒護人員的資格和行為限制。透過對這些法規的深入研究和理解,學生可以更好地理解這項法條的具體內容和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