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6 條(保安處分處所業務之策進)
保安處分處所,應商請公私機關、團體,或延聘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家,協助策進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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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6條的規定,保安處分處所在執行業務時,應該尋求公私機關、團體,或者延聘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家的協助進行策進。這意味著保安處分處所在執行保安處分時,可以借助各方專家的知識和專業技術,以提供更好的治療和教育,並能更有效地實施保安處分。可能的例子包括保安處分處所聘請犯罪學專家提供犯罪心理諮詢,或者聘請教育學專家設計相應的培訓計劃,以幫助受到保安處分的人恢復社會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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