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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6 條(保安處分處所業務之策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安處分處所,應商請公私機關、團體,或延聘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家,協助策進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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