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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16保安處分處所業務之策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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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應商請公私機關、團體,或延聘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家,協助策進其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6條的規定,保安處分處所在執行業務時,應該尋求公私機關、團體,或者延聘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家的協助進行策進。這意味著保安處分處所在執行保安處分時,可以借助各方專家的知識和專業技術,以提供更好的治療和教育,並能更有效地實施保安處分。可能的例子包括保安處分處所聘請犯罪學專家提供犯罪心理諮詢,或者聘請教育學專家設計相應的培訓計劃,以幫助受到保安處分的人恢復社會能力。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保安處分處所,應商請公私機關、團體,或延聘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家,協助策進其業務。

  • 保安處分名詞
(0520521 制定)

保安處分處所,應商請公私機關、團體,或延聘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家,協助策進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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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6 條規定:「保安處分處所,應商請公私機關、團體,或延聘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家,協助策進其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