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7條的規定: 1. 保安處分處所必須為受處分人提供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所需的必要設備。然而,對於執行感化教育、禁戒或強制治療所必需的費用,可根據情況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費用。對於無力負擔的人,保安處分處所仍應提供一般標準的設備。 例如,如果受處分人需要特殊飲食或醫療服務,可能需要支付額外費用。 2.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禁止使用菸酒。然而,非受感化教育的受處分人,年滿十八歲的人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吸菸。 例如,對於未受感化教育的成年受處分人,可能允許在特定時間和地點吸菸,但對其他類型的受處分人則禁止吸菸。 3. 保安處分處所應該給予戒菸的受處分人適當的獎勵,以鼓勵其戒菸。 例如,如果受處分人成功戒菸,可能會給予獎勵,如降低處罰或提供其他優惠。 4. 受處分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的具體辦法,由法務部來制定。 這意味著法務部會制定相關的規定,來管理受處分人的吸菸行為以及戒菸的相關獎勵事宜。 資料來源: - 保安處分執行法(法務部) - 「台灣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89)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應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但執行感化教育及禁戒,或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負擔者,仍由保安處分處所,按一般標準供給之。 執行保安處分處所應禁用菸酒。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應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但執行感化教育及禁戒或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負擔者,仍由保安處分處所,按一般標準供給之。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禁用菸酒。但非受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戒菸之受處分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受處分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開放菸禁與獎勵戒菸政策有矛盾之處,為使未吸菸者,亦能獲得獎勵,以落實獎勵政策,乃比照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爰增訂第四項之規定。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應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但執行感化教育及禁戒,或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負擔者,仍由保安處分處所,按一般標準供給之。 執行保安處分處所應禁用菸酒。
開放菸禁與獎勵戒菸政策有矛盾之處,為使未吸菸者,亦能獲得獎勵,以落實獎勵政策,乃比照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爰增訂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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