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通則
>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保安處分
處所對於受處分人,應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但執行
感化教育
及
禁戒
或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受處分人或其
扶養義務人
收取,其無力負擔者,仍由保安處分處所,按一般標準供給之。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禁用菸酒。但
非
受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戒菸之受處分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受處分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3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監護 §4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禁戒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5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6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7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驅逐出境 §82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8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