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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應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但執行感化教育禁戒或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負擔者,仍由保安處分處所,按一般標準供給之。
  2.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禁用菸酒。但受感化教育之受處分人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3.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戒菸之受處分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4. 受處分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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