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1 條(分班施教)
實施感化教育,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性行、知識程度、身心狀況等,分班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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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31條,實施感化教育時,應根據受處分人的性別、年齡、性行、知識程度、身心狀況等因素,進行分班施教。這意味著,在實施感化教育時,應考慮到受處分人的基本特徵和需求,並根據這些特徵和需求進行分班,以提供適切而有效的教育內容和方式。 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受處分人能夠得到合適的教育,以達到教化、治療的目的。根據這個條文,分班施教應該依據受處分人的個別情況進行,包括性別、年齡、性行、知識程度和身心狀況等因素。這樣可以確保教育的內容和方式能夠最適合受處分人的需求,幫助他們改善自身的危險性格,並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舉例而言,如果受處分人是年輕男性,他的教育內容可能會更加侷限於青少年犯罪和資訊科技犯罪等相關議題。而對於年長女性,教育內容可能會更加側重於社會適應能力和自我價值的提升。這樣的分班施教方式能夠更好地達到教育目的,且符合保安處分應該依比例原則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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