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0 條(感化教育之方式)
- 1.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 2.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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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0 條的規定,感化教育是以學校方式實施的,同時也可以採用軍事管理方式。對於未滿十四歲的人,可以同時採取家庭方式進行教育。感化教育的處所應該設置相關人員,包括教員、技師、醫生和生活輔導員等,他們負責處理各項事務。 參考資料: 1. 保安處分執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3)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的第 30 條規定,感化教育是以學校方式進行,並可以採用軍事管理方式。對於未滿十四歲的人,可以同時採取家庭方式進行教育。 範例: 根據這個法條,如果一個未滿十四歲的少年受到保安處分並需接受感化教育,他可以被安置在一所感化教育處所,該處所可以採用學校方式進行教育,同時也可以進行軍事管理。根據具體情況,他也可以在家庭環境下接受教育。在感化教育處所,應該有相應的教員、技師、醫生和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負責處理相關事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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