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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30感化教育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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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2. 2.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0 條的規定,感化教育是以學校方式實施的,同時也可以採用軍事管理方式。對於未滿十四歲的人,可以同時採取家庭方式進行教育。感化教育的處所應該設置相關人員,包括教員、技師、醫生和生活輔導員等,他們負責處理各項事務。 參考資料: 1. 保安處分執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3)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的第 30 條規定,感化教育是以學校方式進行,並可以採用軍事管理方式。對於未滿十四歲的人,可以同時採取家庭方式進行教育。 範例: 根據這個法條,如果一個未滿十四歲的少年受到保安處分並需接受感化教育,他可以被安置在一所感化教育處所,該處所可以採用學校方式進行教育,同時也可以進行軍事管理。根據具體情況,他也可以在家庭環境下接受教育。在感化教育處所,應該有相應的教員、技師、醫生和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負責處理相關事務。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

  • 感化教育名詞
(0520521 制定)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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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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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0 條規定:「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感化教育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