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0 條(感化教育之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