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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0 條(感化教育之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2.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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