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9 條(報告檢察官之事由)
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其於執行中逃亡者,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或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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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9條,當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立即報告指揮執行的法院之檢察官。另外,如果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逃亡,也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或通緝之。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受處分人在執行過程中的情況得到及時的通報和處理。為了依法執行,法院應確保檢察官獲得有關受處分人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采取必要的行動。這包括報告受處分人的死亡、執行完畢以及逃亡等情況,以便檢察官能夠及時跟進並做出必要的應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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