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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29報告檢察官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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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其於執行中逃亡者,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通緝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9條,當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立即報告指揮執行的法院之檢察官。另外,如果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逃亡,也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或通緝之。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受處分人在執行過程中的情況得到及時的通報和處理。為了依法執行,法院應確保檢察官獲得有關受處分人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采取必要的行動。這包括報告受處分人的死亡、執行完畢以及逃亡等情況,以便檢察官能夠及時跟進並做出必要的應對。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其於執行中逃亡者,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或通緝之。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其於執行中逃亡者,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或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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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其於執行中逃亡者,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