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8 條(免除或延長執行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
- 保安處分處所為前項請求時,應依據受處分人每月成績分數之記載,列舉事實,並述明其理由。
- 對於法院依第一項聲請所為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並得提起再抗告。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