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8 條(免除或延長執行之聲請)
- 1.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
- 2.保安處分處所為前項請求時,應依據受處分人每月成績分數之記載,列舉事實,並述明其理由。
- 3.對於法院依第一項聲請所為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並得提起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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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規定了關於免除或延長保安處分執行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在保安處分的期間尚未結束之前,如果認為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性,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向指揮執行該處分的法院的檢察官報請免除執行處分;如果認為有延長執行的必要性,則可以向指揮執行該處分的檢察官報請延長執行處分。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在請求免除或延長保安處分時,應按照受處分人每月成績分數的記載,列舉相關事實並說明理由。最後,對於法院根據第1項規定所作的裁定,可以在五天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還可以提起再抗告。 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司法院的「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當受處分人提出免除或延長執行保安處分的申請時,必須檢附受處分人的成績記錄和相關事證,並將其提供給檢察官審理。此外,《行政程序法》第62條也確定了對於執行期間免除處分或延長執行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的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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