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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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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8 條
(免除或延長執行之聲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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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
保安處分處所為前項請求時,應依據受處分人每月成績分數之記載,列舉事實,並述明其理由。
對於法院依第一項聲請所為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
抗告
,對於
抗告法院
之裁定,並得提起
再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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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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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感化教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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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護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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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禁戒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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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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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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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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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驅逐出境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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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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