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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8 條(免除或延長執行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
  2. 保安處分處所為前項請求時,應依據受處分人每月成績分數之記載,列舉事實,並述明其理由。
  3. 對於法院依第一項聲請所為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並得提起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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