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7 條(衣類及費用之酌給)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確無衣類旅費者,應酌給相當衣類及費用,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應予准許,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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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7條,對於被釋放的受處分人,如果沒有衣物和旅費,就應該提供相應的衣物和費用。如果受處分人由於嚴重疾病需要繼續接受醫治,應該同意並通知其最近的家屬、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會包括《保安處分執行法》本身以及其相關解釋釋例或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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