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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27衣類及費用之酌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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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確無衣類旅費者,應酌給相當衣類及費用,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應予准許,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7條,對於被釋放的受處分人,如果沒有衣物和旅費,就應該提供相應的衣物和費用。如果受處分人由於嚴重疾病需要繼續接受醫治,應該同意並通知其最近的家屬、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會包括《保安處分執行法》本身以及其相關解釋釋例或判決書。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確無衣類旅費者,應酌給相當衣類及費用,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應予准許,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 保安處分名詞
  • 容留名詞
(0520521 制定)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確無衣類旅費者,應酌給相當衣類及費用,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應予准許,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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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保安處分處所,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確無衣類旅費者,應酌給相當衣類及費用,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