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3 條(宗教儀式之准許)
受處分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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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33條,受處分人可以根據他們所屬的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的儀式。不過,這些活動必須不妨害紀律。具體而言,在受到保安處分的人執行期間,他們仍然可以保有一部分的宗教自由,可以自由地參與宗教儀式,只要不干擾到監管機構的紀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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