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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33宗教儀式之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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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33條,受處分人可以根據他們所屬的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的儀式。不過,這些活動必須不妨害紀律。具體而言,在受到保安處分的人執行期間,他們仍然可以保有一部分的宗教自由,可以自由地參與宗教儀式,只要不干擾到監管機構的紀律。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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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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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受處分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