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2 條(對以保護管束代禁戒處分者應注意之事項)
以保護管束代禁戒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促其禁戒及治療,並隨時察看之;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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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2條規定,對以保護管束代禁戒處分的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應促使受保護管束的人遵守禁戒和接受治療,并隨時對其進行監視。 2. 在必要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尋求協助。 根據這一條法律,當有人被處以保護管束而不是嚴格的禁戒處分時,執行人應該確保該人遵守禁戒和接受治療。執行人還應該隨時監視受保護管束人的情況。在必要時,執行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尋求協助,以確保保護管束的有效執行。 例如,如果一個人被判處保護管束處分,而不是嚴格的禁戒處分,執行該處分的人應該監督該人遵守禁戒和接受治療。如果該人違反了禁戒規則,情節重大,執行人可以報請警察機關協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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