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9 條(受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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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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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340315 制定)
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
- 推事名詞
(0340315 制定)
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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