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1條,調查保護處處長每三個月應召開個案研討會一次,邀請少年法院庭長和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全體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的特殊個案。必要時,也可以隨時召開研討會。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個案研討會可以邀請與該個案有關的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等機關(組織)、團體或個人參加。 例如,如果有一個涉及少年福利的特殊個案,調查保護處處長可以召集少年法院庭長、法官和相關機關(如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機構)的代表參加研討會,共同討論執行該案件或提供指導。這樣可以確保各方都能參與和貢獻他們的專業知識,以確定最佳的行動方針來保護該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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