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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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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保護處處長每三個月應召開個案研討會一次,請少年法院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全體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
  2. 2.前項個案研討會,得邀集與討論個案有關之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等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1條,調查保護處處長每三個月應召開個案研討會一次,邀請少年法院庭長和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全體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的特殊個案。必要時,也可以隨時召開研討會。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個案研討會可以邀請與該個案有關的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等機關(組織)、團體或個人參加。 例如,如果有一個涉及少年福利的特殊個案,調查保護處處長可以召集少年法院庭長、法官和相關機關(如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機構)的代表參加研討會,共同討論執行該案件或提供指導。這樣可以確保各方都能參與和貢獻他們的專業知識,以確定最佳的行動方針來保護該少年。

  • 少年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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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調查保護處處長每三個月應召開個案研討會一次,請少年法院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全體少年保護官討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