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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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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滿之時終止。
  2. 2.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者,其時間不予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12 條主要規定了勞動服務處分的執行期間。根據該條第1項,少年開始勞動服務後,執行期間即從該時間開始計算,直至服務時間屆滿結束。第2項規定,在執行期間內,如果少年沒有按照指示進行勞動服務,該段時間將不予計算。 以具體範例來說,假設一名少年因違法行為被判處勞動服務處分,根據該條的規定,執行期間將從少年開始實際進行勞動服務的時間算起,一直到應該完成服務的時間結束。假如少年在執行期間內有一段時間沒有按照指示進行勞動服務,例如暫時離開勞動場所或未按時到達工作場所,這段時間將不計算在執行期間內。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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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12 條規定:「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滿之時終止。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