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3條,針對保護管束期間的少年,有以下應遵守的事項: 1. 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2. 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 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5. 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6. 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7. 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若少年違反上述應遵守事項,根據本法第55條第3項或第4項的規定,少年保護官在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時,應提供相關的輔導紀錄及其他相關事證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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