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於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中,遷往他少年法院管轄區域者,原少年法院得檢送有關資料,移轉該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繼續執行。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5條的解釋,如果一個少年在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中被遷移到另一個少年法院的管轄區域,原先的少年法院可以將相關資料轉送給該少年所遷移到的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少年法院,並要求其繼續執行處分事宜。 舉例說明中國台灣法院實際適用該條例的情況:假設一個少年在A縣的少年法院接受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但後來搬到B縣居住,原A縣少年法院可以將相關的處分資料轉送給B縣的少年法院,並要求B縣的少年法院繼續執行相關的處分措施。這樣可以確保少年的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不間斷,並且讓執行的連貫性得到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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