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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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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少年應徵集、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為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外,少年法院得交由其服役部隊或就讀學校之長官執行之。但退役離營或離校時,原保護管束期間尚未屆滿,又無免除執行之事由者,應由原少年法院繼續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6條,當受保護管束的少年應徵集、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非根據該法第55條第1項認為不繼續執行為宜,否則少年法院可以將其交由其所屬的服役部隊或就讀學校的長官執行。然而,如果少年退役、離營或者離開學校時,原本的保護管束期間還未結束,且沒有免除執行的理由,那麼原本的少年法院應繼續執行保護管束。 參考資料: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6條、少年及兒童保護法第55條第1項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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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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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保護管束少年應徵集、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為以不繼續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