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17 條,當少年法院認為原先指定的執行保護管束者不適宜執行時,可以另行指定其他人來執行保護管束的任務。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執行保護管束的人具備適當的能力和資格,以更好地保護少年及兒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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