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志願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輔導少年。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8條,少年法院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志願服務的機構、團體或個人,來輔助輔導少年。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少年在法律程序中的權益得到保護和培育。透過聘請志願服務的機構、團體或個人,少年法院能夠提供一對一或群體的輔導服務,以支持少年的成長和復原過程。這些志願服務的機構、團體或個人可以提供心理輔導、教育支援、社交技能培養等各種形式的協助,以促進少年的健康發展和社會適應。例如,少年法院可以與當地的青少年服務社團合作,聘請其成員為少年提供志願輔導服務,協助他們克服困難並重建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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