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事件之執行,應注意受執行人之安全、智能、體能、名譽及尊嚴。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條,執行保護事件時應注意受執行人的安全、智能、體能、名譽和尊嚴。這意味著在執行保護事件時,需要確保受保護的少年或兒童的整體福祉和尊嚴不受損害。這可能包括提供適當的安全環境、教育和人身保護,以確保他們的生活和發展受到適當的照顧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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