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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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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本法及本辦法之規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時已滿十八歲者,亦同。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 條規定了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的執行情形。根據這條法條,在這種情況下,少年仍然適用本法及該條辦法的規定。另外,如果少年在行為時未滿18歲,但在裁判時已滿18歲,他們也同樣適用這些法律。如果本法或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依據該條法條,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當一名未滿18歲的少年犯了罪,根據本法的規定,他可能需要接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這些措施的執行將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如果在這個案件還在進行時,他已經滿18歲,那麼他在裁判時已經成年,但他的行為仍然適用於本法及本辦法的規定。

  • 少年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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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 條規定:「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本法及本辦法之規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