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4條的規定,訓誡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執行,書記官應該製作筆錄,並由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與輔佐人在筆錄上簽名。 若沒有被害人,當宣示前項處分時,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可放棄抗告權利,並且可以在宣示後立即執行處分。 在執行訓誡處分時,少年法院法官應當用簡明易懂的語言給予少年勸導,并且將應遵守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給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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