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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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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訓誡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執行,書記官應製作筆錄,由少年及其到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與輔佐人簽名。
  2. 2.前項處分宣示時,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捨棄抗告權,且無被害人者,得於宣示後當場執行。
  3. 3.執行訓誡處分時,少年法院法官應以淺顯易懂之言語加以勸導,並將曉諭少年應遵守之事項,以書面告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4條的規定,訓誡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執行,書記官應該製作筆錄,並由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與輔佐人在筆錄上簽名。 若沒有被害人,當宣示前項處分時,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可放棄抗告權利,並且可以在宣示後立即執行處分。 在執行訓誡處分時,少年法院法官應當用簡明易懂的語言給予少年勸導,并且將應遵守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給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 訓誡名詞
  • 少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宣示名詞
  • 捨棄名詞
  • 抗告名詞
  • 曉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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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4 條規定:「訓誡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執行,書記官應製作筆錄,由少年及其到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與輔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