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5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假日生活輔導的處分方式和執行細則。具體解釋如下: 1. 少年法院法官在對少年做出訓誡處分後,可以將他們交給少年保護官或者根據少年保護官的意見交給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假日生活輔導。這些機構、團體或個人應在適當的場所進行輔導活動。 2. 上述的「假日」不僅限於國定例假日,只要是少年在非上課、非工作或無其他正當待辦事項的時間都屬於假日。 3. 當進行假日生活輔導時,應由少年保護官指導並與相關的機構、團體或個人一起制定輔導計畫並保持聯絡。如果以集體方式進行輔導,則需要先制定集體輔導計畫,並經過少年法院核定後才能執行。 4. 如果少年在假日生活輔導期間出現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且情節嚴重的情況,該次的輔導時間將不被計算。 以上是對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5條的逐條釋義。這些解釋參考了現行的法律相關資料,以及該法條本身所提供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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