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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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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於訓誡處分執行後,將少年交付少年保護官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其他具有社會、教育、輔導、心理學或醫學等專門知識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於假日利用適當場所行之。
  2. 2.前項所稱假日,不以國定例假日為限,凡少年上課、非工作或無其他正當待辦事項之時間均屬之。
  3. 3.假日生活輔導交付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指導,並與各該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共同擬訂輔導計畫,並保持聯繫;其以集體方式辦理者,應先訂定集體輔導計畫,經少年法院核定後為之。
  4. 4.少年於假日生活輔導期間,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且情節重大者,該次假日生活輔導不予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5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假日生活輔導的處分方式和執行細則。具體解釋如下: 1. 少年法院法官在對少年做出訓誡處分後,可以將他們交給少年保護官或者根據少年保護官的意見交給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假日生活輔導。這些機構、團體或個人應在適當的場所進行輔導活動。 2. 上述的「假日」不僅限於國定例假日,只要是少年在非上課、非工作或無其他正當待辦事項的時間都屬於假日。 3. 當進行假日生活輔導時,應由少年保護官指導並與相關的機構、團體或個人一起制定輔導計畫並保持聯絡。如果以集體方式進行輔導,則需要先制定集體輔導計畫,並經過少年法院核定後才能執行。 4. 如果少年在假日生活輔導期間出現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且情節嚴重的情況,該次的輔導時間將不被計算。 以上是對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5條的逐條釋義。這些解釋參考了現行的法律相關資料,以及該法條本身所提供的具體範例。

  • 假日生活輔導名詞
  • 少年名詞
  • 訓誡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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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5 條規定:「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於訓誡處分執行後,將少年交付少年保護官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