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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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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
  2. 2.少年法院法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除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少年前往執行者之處所報到外,另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3. 3.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仍不報到者,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受執行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6條規定了少年保護官在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的執行程序。根據該條,少年法院法官需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來執行,或者根據少年保護官的建議,將少年交付給其他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的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的人來執行。該條還規定了少年法院法官在指揮執行時應書面指定日期,命令少年到執行者指定的地點報到;同時,應以書面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未按指定日期報到,少年保護官可限期通知其報到。如果屆期仍不報到,少年保護官可以前往受執行少年住所進行查訪,或者報請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應報請協尋該少年。

相關函釋 1

  • 保護管束名詞
  • 少年名詞
  • 裁判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同行名詞
  • 協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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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