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6條規定了少年保護官在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的執行程序。根據該條,少年法院法官需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來執行,或者根據少年保護官的建議,將少年交付給其他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的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的人來執行。該條還規定了少年法院法官在指揮執行時應書面指定日期,命令少年到執行者指定的地點報到;同時,應以書面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未按指定日期報到,少年保護官可限期通知其報到。如果屆期仍不報到,少年保護官可以前往受執行少年住所進行查訪,或者報請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應報請協尋該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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