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處分交由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指導,並與各該執行者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及隨時保持聯繫。少年有前條第三項或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時,執行者應即通知指導之少年保護官為適當之處置。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7條規定,在保護管束處分交由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指導,並與執行者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及隨時保持聯繫。當少年有前條第三項或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況時,執行者應立即通知指導之少年保護官為適當的處置。 根據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保護法》修正條文2013年12月17日公布,2014年1月1日生效,可以看出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7條是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法》所制定的。根據這個法條,當保護管束處分由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的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的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提供指導,並共同擬訂輔導計畫,並保持隨時的聯繫。同時,當少年有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條文所規定的情況時,執行者應立即通知少年保護官進行適當的處置。 例如,如果一個少年被判處保護管束處分並交由某教養機構執行,根據該條法規,這個教養機構應該得到少年保護官的指導,並與其共同制定輔導計畫。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少年出現傷害他人的情況,該教養機構應立即通知少年保護官,以便進行適當的處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