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不解簽名之意義者,免在訓誡處分執行筆錄簽名。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5 條,當兒童不理解簽名的意義時,可以免於在訓誡處分執行筆錄上簽名。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兒童的權益與保護,因為當兒童不理解簽名的意義時,他們很可能無法真正理解相關文件或記錄的含義。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避免對兒童進行不必要的壓力或歧視。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特定的範例與這條規定直接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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