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處分之執行,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章之規定。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4 條,兒童保護處分的執行,除非本章有特別的規定,否則適用前一章的規定。這意味著在執行兒童保護處分時,如果本章沒有特別指定的規定,就會參照前一章的規定進行執行。 這條法條的解釋來自於相關法規的規定,其中包括「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根據「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第 4 項,對於處理兒童保護事件時的程序,可以參考前面章節的規定。因此,當執行兒童保護處分時,如果本章未有特別規定,就應適用前一章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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