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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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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經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者,感化教育機關(構)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應將預定移出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2. 2.感化教育機關(構)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者,如無其他新紀錄、資料,得免再函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8 條: 1. 如果一名少年經根據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被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機關(構)應將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寄送給少年法院,並應與執行保護管束的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範例:如果一名少年因犯罪行為而被送進感化教育機構,該機構應該將少年在接受感化教育期間的學習和行為紀錄以及相關的資料寄送給少年法院,同時和執行保護管束的少年保護官保持密切聯繫。 2. 如果感化教育機關(構)已經根據前條規定將少年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寄送給少年法院,且沒有其他新的紀錄或資料,則可以省略再次寄送。 範例:假設感化教育機構已經根據法規將少年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寄給了少年法院,且在感化教育期間沒有新的紀錄或資料產生,那麼沒有必要再次寄送這些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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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8 條規定:「少年經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者,感化教育機關(構)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