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8 條: 1. 如果一名少年經根據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被交付保護管束,感化教育機關(構)應將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寄送給少年法院,並應與執行保護管束的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範例:如果一名少年因犯罪行為而被送進感化教育機構,該機構應該將少年在接受感化教育期間的學習和行為紀錄以及相關的資料寄送給少年法院,同時和執行保護管束的少年保護官保持密切聯繫。 2. 如果感化教育機關(構)已經根據前條規定將少年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寄送給少年法院,且沒有其他新的紀錄或資料,則可以省略再次寄送。 範例:假設感化教育機構已經根據法規將少年的紀錄和相關資料寄給了少年法院,且在感化教育期間沒有新的紀錄或資料產生,那麼沒有必要再次寄送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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