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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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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官於受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請求而拒絕時,應自受請求時起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拒絕理由,函復請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9條,當少年保護官收到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法第55條第2項或第56條第2項提出的請求,並且拒絕該請求時,應在收到請求的十四天內以書面形式說明拒絕的理由並回覆請求人。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保護法》、《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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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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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9 條規定:「少年保護官於受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請求而拒絕時,應自受請求時起十四日內,以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