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有關規定執行之;保護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0條,當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了依據本法第45條、第46條或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處理外,還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一的相關規定進行執行;如果保護處分和保安處分同時存在時,也同樣適用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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