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1條,少年法院在少年擁有特定情形時應通知相關機關將其過去的紀錄和資料塗銷,具體情形包括: 1. 從本法第29條第1項的轉介處分執行完畢後滿2年。 2. 從保護處分的執行或確定撤銷後滿3年。 3. 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滿3年。 4. 從不付審理的裁定確定後。 5. 從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確定後。 6. 從無罪判決確定後。 少年法院應在以下期限前進行通知: 1. 對於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無罪判決的裁定,應在裁判確定後的10日內。 2. 對於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刑罰執行的情況,應在塗銷日期的前10日。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障少年的隱私權和重啟機會,確保他們在過去的錯誤行為不再被一直追究。對於這樣的塗銷程序,少年法院有義務在特定期限內通知相關機關進行塗銷,以確保少年有機會重新開始。 參考資料:少年及兒童保護法全文(201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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