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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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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各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將其依主管業務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及執行等紀錄及資料塗銷之: 一、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滿二年。 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滿三年。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滿三年。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但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不在此限。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六、受無罪判決確定。
  2. 2.少年法院應於下列期限前,為前項之通知: 一、不付審理裁定、不付保護處分裁定或無罪判決確定者,裁判確定後十日內。 二、受轉介處分、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者,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1條,少年法院在少年擁有特定情形時應通知相關機關將其過去的紀錄和資料塗銷,具體情形包括: 1. 從本法第29條第1項的轉介處分執行完畢後滿2年。 2. 從保護處分的執行或確定撤銷後滿3年。 3. 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滿3年。 4. 從不付審理的裁定確定後。 5. 從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確定後。 6. 從無罪判決確定後。 少年法院應在以下期限前進行通知: 1. 對於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無罪判決的裁定,應在裁判確定後的10日內。 2. 對於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刑罰執行的情況,應在塗銷日期的前10日。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障少年的隱私權和重啟機會,確保他們在過去的錯誤行為不再被一直追究。對於這樣的塗銷程序,少年法院有義務在特定期限內通知相關機關進行塗銷,以確保少年有機會重新開始。 參考資料:少年及兒童保護法全文(2017年修正)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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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1 條規定:「少年法院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各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將其依主管業務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