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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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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應受通知塗銷紀錄及資料及機關(構),依下列情形定之: 一、轉介處分、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裁定:受轉介之福利或教養機關(構)、受交付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之機關(構)、團體、受交付執行保護管束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執行安置輔導機關(構)、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機關、禁戒或勒戒機關(構)、治療或戒治機關(構)。 二、感化教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構)、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機關。 三、刑事判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原偵查地方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構)、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機關。
  2. 2.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除應依前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構)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少年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加害人者,另應通知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或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二、曾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更生保護會、直轄市、縣(市)社政、勞工或教育主管機關者,另應通知各該曾受通知機關或單位。 三、有其他曾受通知之機關(構)、團體者,另應通知該機關(構)、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2 條,該條規定了關於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的通知和塗銷程序。根據該條的內容,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執行轉介處分、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的機關包括受轉介之福利或教養機關、受交付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之機關、團體、受交付執行保護管束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執行安置輔導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機關、禁戒或勒戒機關、治療或戒治機關。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的塗銷通知除了應該通知上述相關機關外,還應該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 對於少年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加害人,還應該通知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或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 對於已經通知過少年輔導委員會、更生保護會、直轄市、縣(市)社政、勞工或教育主管機關的機關,還應該通知相關機關或單位。 - 對於已經通知過其他機關(構)、團體的情況,還應該通知相應機關(構)或團體。 根據以上解釋,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2 條規定了通知和塗銷少年前科紀錄及相關資料的程序。這些程序的目的是保護少年的權益並確保他們在成年後不因少年時代的犯罪紀錄而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

相關函釋 2

  • 假日生活輔導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少年名詞
  • 禁戒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偵查名詞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規
  •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規
  • 家庭暴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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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2 條規定:「前條應受通知塗銷紀錄及資料及機關(構),依下列情形定之: 一、轉介處分、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