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2 條,該條規定了關於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的通知和塗銷程序。根據該條的內容,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執行轉介處分、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的機關包括受轉介之福利或教養機關、受交付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之機關、團體、受交付執行保護管束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執行安置輔導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機關、禁戒或勒戒機關、治療或戒治機關。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的塗銷通知除了應該通知上述相關機關外,還應該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 對於少年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加害人,還應該通知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或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 對於已經通知過少年輔導委員會、更生保護會、直轄市、縣(市)社政、勞工或教育主管機關的機關,還應該通知相關機關或單位。 - 對於已經通知過其他機關(構)、團體的情況,還應該通知相應機關(構)或團體。 根據以上解釋,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2 條規定了通知和塗銷少年前科紀錄及相關資料的程序。這些程序的目的是保護少年的權益並確保他們在成年後不因少年時代的犯罪紀錄而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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