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3條: 1. 如果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到親職教育輔導處分,少年法院法官可以簽發執行書,並將其連同裁定書和其他相關資料交給少年保護官執行,或者轉交給適當的教育訓練機構或團體執行。 2. 被執行的人如果自行參加了少年保護官認可的訓練課程,可以將其訓練課程的時數折抵相應的執行時數。 3. 在執行親職教育輔導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少年保護官通知少年到場,共同接受家族團體輔導。 為例證,根據《兒少法》第24條:少年法院可以對少年的家庭進行評估,並規定相應的處置措施,例如親職教育輔導。根據該法第35條,少年法院可以簽發執行書,將處置措施交給少年保護官執行。該法第36條還規定,少年保護官可以將處置措施轉交給適當的機構或團體執行。因此,在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3條中提到的執行方式就是基於兒少法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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