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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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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轉交適當之教育訓練機構或團體執行之。
  2. 2.前項受執行之人自行參加經少年保護官認可之訓練課程者,以其訓練課程之時數折抵相當執行時數。
  3. 3.執行親職教育輔導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少年保護官通知少年到場,共同接受家族團體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3條: 1. 如果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到親職教育輔導處分,少年法院法官可以簽發執行書,並將其連同裁定書和其他相關資料交給少年保護官執行,或者轉交給適當的教育訓練機構或團體執行。 2. 被執行的人如果自行參加了少年保護官認可的訓練課程,可以將其訓練課程的時數折抵相應的執行時數。 3. 在執行親職教育輔導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少年保護官通知少年到場,共同接受家族團體輔導。 為例證,根據《兒少法》第24條:少年法院可以對少年的家庭進行評估,並規定相應的處置措施,例如親職教育輔導。根據該法第35條,少年法院可以簽發執行書,將處置措施交給少年保護官執行。該法第36條還規定,少年保護官可以將處置措施轉交給適當的機構或團體執行。因此,在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3條中提到的執行方式就是基於兒少法相關規定的。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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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3 條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