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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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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童心理學之專門知識者,充任執行保護管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7條,少年法院在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必須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童心理學專門知識的人作為執行保護管束者。這些人將負責監督和執行兒童的保護管束事項,以確保兒童得到適當的照顧和福利。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執行保護管束的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以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得到充分考慮和保護。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這一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童心理學專門知識的人擔任執行保護管束者。這意味著執行保護管束者必須具有相關的專業背景和知識,以便能夠有效地監督和照顧兒童。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兒童在執行保護管束處分時能夠得到適當的關注和照顧,並確保其權益得到保護和維護。 參考資料: -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 少年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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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7 條規定:「少年法院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童心理學之專門知識者,充任執行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