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童心理學之專門知識者,充任執行保護管束者。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7條,少年法院在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必須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童心理學專門知識的人作為執行保護管束者。這些人將負責監督和執行兒童的保護管束事項,以確保兒童得到適當的照顧和福利。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執行保護管束的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以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得到充分考慮和保護。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這一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童心理學專門知識的人擔任執行保護管束者。這意味著執行保護管束者必須具有相關的專業背景和知識,以便能夠有效地監督和照顧兒童。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兒童在執行保護管束處分時能夠得到適當的關注和照顧,並確保其權益得到保護和維護。 參考資料: -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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