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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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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交付留置觀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之兒童,以能自理生活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39條,少年法院交付留置觀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兒童,限定為能夠自理生活的兒童。這表示當法院判決一名兒童需要接受留置觀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時,該兒童必須有能力照顧自己的日常生活需求。如果兒童無法自理生活,法院可能會採取其他相關的保護措施。根據此條例的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名十一歲的兒童被判決需要接受留置觀察,但該兒童不具備基本的自理能力,例如無法自己喂食或穿脫衣物,法院可能會考慮其他適當的安置方式,以確保該兒童得到適切護理。

  • 少年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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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9 條規定:「少年法院交付留置觀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兒童,以能自理生活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