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兒童之感化教育處分,其執行期間應給予維護身心健康、促進正常發育及增進生活知識所必要之教養;為課業輔導時,應力求配合現行國民教育學制。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41 條規定,對於對兒童的感化教育處分,在執行期間應給予維護身心健康、促進正常發育及增進生活知識所必要的教養。如果是在課業輔導的情況下,應該努力配合現行的國民教育學制。 依據這條法規,當兒童接受感化教育處分時,執行的時間內應提供適當的教養,以維護他們的身心健康,促進正常的成長和增進生活知識。如果在這段時間中有需要進行課業輔導的情況,則應力求配合現行的國民教育學制。這條法規強調了保護兒童的健康和教育的重要性,並確保在感化教育處分期間能夠照顧到他們的各方面需求。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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