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執行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洽請少年及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42 條規定,當少年法院執行保護處分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請求少年及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意味著少年法院在執行保護處分期間,可以與福利主管機關合作,以確保保護措施的有效執行。例如,如果少年法院判決需要對一名受虐待的兒童進行保護,可以請求福利主管機關提供臨時庇護所或社會工作者的協助,以確保兒童的安全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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