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43條,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1. 應督促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善盡親職教育之責:這表示當處理保護少年及兒童案件時,執行保護處分的相關人員需要監督和督促受處分對象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的保護人,確保他們履行適當的親職教育責任。 舉例:如果少年法院判決需要一位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進行親職教育,則法院應該督促並鼓勵該法定代理人履行這項責任,以確保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和福祉。 另外,如果受執行人為政府機關,少年法院和少年保護官有責任確保該政府機關履行保護責任。 舉例:如果一個在學中的少年在政府機構保護下,少年法院和少年保護官有責任監督和督促該政府機構確保該學生在學校方面得到適當的支援和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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