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1.勒戒處所需用之戒毒藥品,其屬成癮性麻醉藥品者,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配。
- 2.勒戒處所應將前項成癮性麻醉藥品實際使用情形,填具報告表陳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3.前項報告表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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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 1. 對於勒戒處所所需用之戒毒藥品,其中屬於成癮性麻醉藥品的,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配。這表示勒戒處所必須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以及取得相對應的戒毒藥品。 2. 勒戒處所應將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的實際情形,填寫報告表並提交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這表示勒戒處所需要向食品藥物管理署彙報成癮性麻醉藥品的使用情況。 3. 報告表的格式將由衛生福利部另外訂定。這表示報告表的樣式格式將由衛生福利部制定。 參考資料: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s://www.fda.gov.tw/TC/oldweb/AnnoGov/AnnoGov.aspx?id=0x1e8d874ef77c741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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