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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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當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時,查獲機關有權進行沒入銷燬的處置。這意味著,當有人被發現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或者持有用於製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時,這些物品可以被查獲機關沒收並銷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第三級毒品包括可卡因、古柯鹼和甲基苯丙胺等物質,而第四級毒品包括大麻成分超過2.5%的大麻以及其他類似的成分。持有這些毒品,以及製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無正當理由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並且會被檢察機關查獲後沒入銷燬。 例如,如果有人被警方發現持有一些可卡因,而且沒有合法的理由解釋為何持有這些毒品,警方有權利沒收並銷毀這些毒品。同樣地,如果有人被發現持有工具,例如用於製造毒品的設備或施用毒品的注射器,而沒有合法的理由解釋為何持有這些器具,這些器具也可以被沒收並銷毀。 當然,所有這些處置都需要依法進行,並且必須由有權威的查獲機關執行。這些處置是為了防止毒品的濫用和危害,以保護公眾的安全和健康。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經查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四級毒品名詞
- 予以名詞
- 沒入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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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