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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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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經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應填具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回報原移送機關。
  2. 2.前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針對受觀察、勒戒的人,在觀察、勒戒完畢後,應填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證明書,並回報給原先移送的機關。有關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的格式,則由法務部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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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經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應填具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