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1.勒戒處所於受觀察、勒戒人經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觀察、勒戒後,應填具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回報原移送機關。
- 2.前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針對受觀察、勒戒的人,在觀察、勒戒完畢後,應填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證明書,並回報給原先移送的機關。有關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的格式,則由法務部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