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已送服務成績審查,而尚未完成考查者,適用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及檢察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成績考查,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資料,可以得知「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9 條」這個法條的內容。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如果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送交服務成績審查但尚未完成考查的候補、試署檢察官,在成績考查方面需要遵從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及檢察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要點的規定进行辦理。而其他方面則要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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