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8

快速跳轉

依前二條再予審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8條的規定,在對候補、試署檢察官進行審查並作出不及格的決定之前,應通知受審查的候補、試署檢察官,並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2009)。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lawful/docupopup.aspx?type=law&uid=4&doc_no=70593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前二條再予審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