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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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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7條,若試署服務成績審查結果不及格,則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在延長試署期滿後的一個月內再進行審查。若仍然不及格,則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檢察官職務,可以調任其他職務。 根據最新版《公務人員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7條,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試署檢察官在試署期間進行的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則根據規定,該檢察官的試署期間會被延長六個月。之後,在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再次進行審查。如果檢察官再次被評為不及格,則會被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檢察官職務。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可以調任到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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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7 條規定:「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