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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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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6條,如果候補檢察官的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則可以延長候補期間一年。在延長的候補期間滿六個月後的一個月內,再次進行審查,如果仍然不及格,則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檢察官職務,並可以調任其他職務。 依照最新版的「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2018年修正),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第16條,假設一名候補檢察官的服務成績在候補期間審查不及格,並且獲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的機會。在延長期間的六個月後,進行第二次服務成績審查。如果再次不及格,該候補檢察官將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檢察官職務,可以被調任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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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